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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一男子為承接服裝業務 行賄40余萬獲刑

來源:全球紡織網 發布時間:2017年07月11日
為了承接服裝業務,男子陽某先后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40.7萬元。近日,屯溪區人民法院以行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現年40歲的陽某系經營服裝的個體戶。2011年至2014年期間,陽某找到時任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白云賓館的總經理羅某(已判刑),希望白云賓館能將服裝采購業務交給他承接,并表示會給予相應回扣,羅某遂將白云賓館職工羊絨大衣、沖鋒衣等采購業務交給陽某。最終,陽某在承接下該業務后,先后分3次給予羅某現金15萬元。

  還是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陽某又找到黃山國際大酒店的總經理喻某(已判刑),承接到黃山國際大酒店的職工西服、沖鋒衣等服裝采購業務。陽某在承接下該業務后,先后3次送給喻某現金共計14萬元。2014年10月,黃山風景區管委會紀委就喻某“違反財經紀律和失職瀆職”問題展開調查時,喻某迫于形勢,將收受的14萬元賄賂款退還給陽某。2015年7月,黃山風景區管委會紀委給予喻某黨內警告處分后,陽某再次將該14萬元送給喻某。2016年1月8日,陽某因涉嫌行賄罪被偵查機關立案調查,同年2月28日,喻某再次將該14萬元退還給陽某的家屬。直到2016年3月23日,陽某主動退繳該14萬元贓款。

  2011年下半年,陽某向時任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采購配送中心總經理的范某(已判刑)提出,希望承攬該采配中心職工服裝業務,并表示會給予相應回扣。為此,2011年至2014年間,范某將該采配中心職工羊絨大衣、沖鋒衣、羊絨衫等服裝采購業務交給陽某。陽某先后4次送給范某現金共計9萬元。2015年9月,范某將其中3萬元退還給陽某。2016年3月23日,陽某主動退繳該3萬元贓款。

  此外,2013年10月,陽某找到時任黃山長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郭某(已判刑),以每件沖鋒衣給郭某相應回扣為條件,向徽杭公司推銷沖鋒衣。后在郭某的安排下,徽杭公司從陽某處采購了一批沖鋒衣。陽某按照事先承諾送給郭某現金2.7萬元。

  法院還查明,偵查機關是在查辦其他案件中,掌握到陽某向郭某行賄的事實,并于2016年1月8日向陽某進行詢問,但陽某否認行賄事實。后偵查機關以陽某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不僅交代了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其向郭某行賄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羅某、喻某及范某行賄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陽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回扣錢款共計40.7萬元,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陽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且案發后主動退出部分贓款,當庭自愿認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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