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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鼎股份(601113):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來源:中國紡織網 發布時間:2017年07月12日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 對其內容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鼎股份”)第四屆董
事會第四次會議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直接送達和郵件送達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會議室以現場和通訊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召開。會議應
參與表決董事 7 名,實際參與表決董事 7 名。會議在保證所有董事充分發表意見
的前提下,以專人或傳真送達方式審議表決。本次會議的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關規定,會議由董事長丁爾民先生主持。經與會董
事表決,通過如下決議:
一、 審議通過《關于更換本次交易相關中介機構的議案》
公司已于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聘請本次交易相關中
介機構的議案》,同意聘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本次重大資產
重組的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開展本次重大資產重組
的過程中一直堅持獨立審計原則,客觀、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及本次重大資產
重組事項所涉標的資產的財務狀況,切實履行了審計機構應盡的職責,從專業角
度維護了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但鑒于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分
別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5 月 23 日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9 號、 證監會行政處
罰決定書[2017]55 號),按照財政部、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
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 號)的相關規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并于自受到第二次行
政處罰之日起兩個月的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決定不再聘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為確保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經公司董事會審慎研究,決定聘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
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審計機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之《關于聘請本次
交易相關中介機構的議案》相關事項相應修改。
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資格,
并具備多年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經驗,能夠滿足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
關審計工作的要求。
公司董事會擬繼續聘請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為資產評估機構、上海市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問,為本次
重大資產重組事宜提供相關服務。
該議案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結果:7 票同意,0 票反對,0 票棄權。
特此公告
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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