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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鷹股份(600232):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來源:中國紡織網 發布時間:2017年07月12日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1 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7/19 - 2017/7/20 2017/7/20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364,718,544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1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36,471,854.4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7/19 - 2017/7/20 2017/7/20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
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 自行發放對象
浙江金鷹集團有限公司
3. 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
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
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
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0 元;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
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0 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代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
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9 元。
如該類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
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其
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按照 10%的稅
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9 元。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
紅利人民幣 0.10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部門:證券部
聯系電話:0580-8021228
特此公告。
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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